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市教委各处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评估(核查)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特制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现予印发,并从即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机关 公文 审核 办法 通知
(共印50份)
附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特制定市教委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以下简称:公文公开)审核办法。
一、公文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公开的原则和要求
公文公开遵守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三、公文公开管理机构
市教委办公室负责本委公文公开的审核,管理、协调公文公开的审核工作。
市教委公众服务处负责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四、公文公开的范围
(一)主动公开的范围
1、市教委规范性文件;
2、涉及教育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公文;
3、教育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的公文;
4、教育各类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的公文;
5、与公众密切相关的教育重要事项及实施情况的公文;
6、有关教育重要会议、活动等的公文;
7、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的公文;
8、有关教育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情况的公文;
9、市教委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公文;
10、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文。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
(二)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1、涉及事宜比较敏感或尚未完善,主动公开后可能引起不同反应的公文;
2、部分内容不宜公开,可部分公开的公文;
3、仅针对特定对象、事项发布的非周知性公文;
4、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人事任免、内部设备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公文。
(三)免予公开的范围
1、属于国家秘密的公文;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公文;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公文;
4、正在研究、处理过程中的公文;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公文;
6、涉及教育部、国家保密局2001年7月9日印发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保密事项的公文;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的公文。
第2、3项所列的公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第4、5项所列的公文,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后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五、公文公开属性的提出
公文的草拟处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本办法公文公开的范围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属性,属于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免予公开的理由。
六、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
市教委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审核草拟处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市教委办公室认为草拟处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商草拟处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根据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市教委办公室负责公文公开的保密审查,市教委公众服务处负责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防止发生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文泄露情况。市教委办公室、公众服务处分别建立免予公开的公文类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书面台账。
七、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其属性。
八、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处理
对联合发文,我委公文草拟处室应当与联合发文的机关协商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九、公文公开的发布
公文签发后,市教委公众服务处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公众服务处直接将该公文通过市教委网站全文发布。
十、配合工作
市教委公众服务处配合市教委办公室搞好公文公开的审核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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