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04〕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
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2004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深化改革”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措施到位,确保今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万无一失
各高校、区县教育局和市、区两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特别是高考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市、区两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完善试卷保密室和答卷保管室管理,具体要求见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和<试卷印制、运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试厅[1992]1号)。
各单位要强化依法治招,从严治招的意识,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中,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和制约评估制度。应制订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内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二、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工作水平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按照教育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让社会和人民群众满意。招生服务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文明、便捷的原则。市、区两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改进自身工作,丰富服务方式和内涵,提升为高等学校和考生服务的质量,为高等学校招生和为考生报名、参加考试、选择高等学校及专业志愿等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和帮助;高等学校要从维护考生权益出发,客观、全面介绍本校有关情况,不作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在录取工作中,市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要本着共同为考生服务的精神,彼此间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做好各有关环节工作。
现将我委制定的《2004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高校 招生 工作
通知
抄送:各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
附件:
2004年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我委制定2004年秋季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努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稳步扩大本市普通高校招生规模,积极健康发展高等教育。2004年秋季本市普通高校招生方案旨在坚持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自主权,促进本市普通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二、主要内容
(一)高考上海卷的科目设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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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类别 |
科目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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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3+综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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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专科) |
3+综合 |
1、上表中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文化基础课,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卷和理工农医类卷。
2、上表中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是在六门课程(政、史、地、物、化、生)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中必修课内容的基本要求为依据,以能力测试为主导,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能力。
2004年开设分别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在六门课程基础上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3、上表中的“1”指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课程中的一门,称为相关课程。文科考生可在政、史、地中任选一门;理科考生可在物、化、生中任选一门。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进行相关课程之间的成绩调整,并以调整分计入“3+综合+1”总分之中。
4、凡参加6月份高考并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本市考生,须参加
“3+综合+1”考试。凡参加6月份高考但仅报考高专的本市考生,仅须参加“3+综合”考试。
(二)“三校生”报考高职、高专的考试科目设置与2003年相同,其报考方式如下:
1、本市应届“三校生”可选择参加5月份举行的高职、高专考试或6月份举行的普通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
5月份举行的高职、高专考试科目为“3+2”,其中“3”为适合应届“三校生”的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文化基础科目,外语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选考的二门专业技能课,由招生院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
应届“三校生”中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只能选报5月份或6月份考试中的一次。
凡参加6月份高考并报考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的“三校生”,须参加全市统一的高考上海卷“3+综合+1”考试;凡参加6月份高考但仅报考高职、高专的“三校生”,仅须参加高考上海卷“3+综合”考试。
2、历届“三校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高考。
(三)高考上海卷考生录取办法与2003年一致,具体是:
1、上海卷“综合能力测试”原始分为150分,今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
2、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数、外和相关课程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方案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高职、高专以“3+综合”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数、外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方案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关于全国卷
1、上海全国卷的科目设置:
2004年基本维持原有做法。具体方案如下:
(1)考试科目设置为“3+综合”。上海的全国卷试卷种类,采用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3+综合”试卷。
(2)上述“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门文化基础课,其中外语设听力考试,考试成绩全部计入总分;
(3)上述“综合”中含“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理综合”三种。“文科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三门课程基础上的综合卷;“理科综合”指物理、化学、生物三门课程基础上的综合卷;“文理综合”指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课程基础上的综合卷。文科考生须选择“文科综合”或“文理综合”,理科考生须选择“理科综合”或“文理综合”。
(4)本市考虑自2006年始所有在沪考生均考上海卷。
2、高考全国卷录取办法
(1)全国卷报考范围:
a、知青子女,支内、支疆职工子女;
b、引进人才子女(含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干部调动子女);
c、蓝印户口转成常住户口考生;
d、大、小洋山进沪职工子女;
e、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持有原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子女。
陈上述情况外,其他情况须向我委请示。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高招办应对全国卷报考范围内考生严格审核,确保全国卷报名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高考全国卷考生的录取办法:
(1)全国卷“3+综合”总分为750分,其中语、数、外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0分。
(2)全国卷的考生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组试卷参加考试。在文、理科各类内,任一组试卷的相同科目各种课程卷之间视作等值,考分不作调整。
(3)2004年秋季上海全国卷考生的录取仍采取往年办法,即在保证全国卷考生与上海卷考生各批次有相同录取率的前提下,根据文、理科和本、专科计划数,划定全国卷考生的文、理科和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4)本市户口考生(除上述全国卷报考范围外),初中毕业后去外省市就读高中的,若高中毕业后回沪报考,统一参加上海卷考试。
(五)继续实行扩大本市高等院校招生自主权试点
2004年继续实行扩大本市高等院校招生自主权,具体办法是:在高职、高专批次中,一、二、三、四志愿正常投档录取完成后,招生院校尚有高职、高专计划余额的,可根据学校条件,继续试行扩大招生自主权的政策,其内涵是:
1、各高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目标,自主确定“3+综合”总分的最低报名资格线;
2、各高校根据各专业的培养要求自主确定“3+综合”中的单科成绩及其它综合评价指标;
3、各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独立接受考生报名;
4、各高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方案依法自主择优规范录取;
5、由高职、高专院校按照规定发放适度的预录取通知书,若学校进行该轮自主招生后仍有计划余额,还可增加一次录取。
6、一名考生同时可报若干所符合报名资格要求的高职、高专学校。若考生被多所院校录取,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期限内考生可自主选择一所学校报到,报到时需持该校的预录取通知书和本人高考成绩单原件。
(六)关于2004年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中选拔专升本新生事宜
2004年普通高校在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中选拔专升本新生的考试方法仍与2003年相同,由市里组织两门统考(英语和计算机)。学校自行组织加考科目后根据市里划定的两门统考课程控制线和单科要求自行组织招生录取。
2005年将采用新的招生考试方案,即市里不再进行统考,改由高校自主组织考试和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方案录取。
(七)关于春招入学的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报考“专升本”、本科学生报考“插班生”事宜
1、2004年春季毕业的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含高职)的应届毕业生,可按规定与2004年秋季毕业的高职、高专毕业生一起参加7月举行的“专升本”考试。
2、2003年春季入学的上海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可按规定参加2004年秋季普通高校招收的“插班生”考试。
(八)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报考高校事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2号令精神,凡持有本市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人员子女,且报名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限报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和民办高校。
(九)2004年秋季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加分内容。
(见加分附表)
2004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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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年效年限 |
具体要求(要点) |
证明单位 |
原始分上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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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对象 |
1 |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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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地、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三阶段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者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3 |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1年以来 |
|
有关省、局证明 |
3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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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行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1年以来 |
|
有关地、市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竞赛优胜对象 |
5 |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市教委公布年度市级及以上竞赛活动加分范围(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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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省(市)优秀运动员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田径、游泳、足球、蓝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定向越野或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2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上海市青运会、上海市中运会前六名)或获田径、游泳二级运动员称号(竞赛名称和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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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届生、在职职工 |
2003年1月1日以来 | ||||||
|
7 |
省(市)优秀运动员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上述项目国际比赛及全国性比赛前六名或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竞赛名称和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5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往届生、在职职工 |
2003年1月1日以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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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艺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文艺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上海市教委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高二、高三连续两年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 ||||||
|
高中阶段 |
全国竞赛二等奖或4-6名、上海市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高二、高三连续两年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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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技能特长生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
上海市教委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政策照顾对象 |
10 |
烈士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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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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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少数民族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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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查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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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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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侨联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查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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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华侨子女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查录取 | |
|
14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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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台联会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查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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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
考生 |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 |
3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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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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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
1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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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考生 |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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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 |
考生 |
退役后一年以上 |
|
凭退伍证书、有关部门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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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因公伤残军人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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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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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现役军人的子女 |
考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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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证明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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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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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说明: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秋季招生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