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成〔2006〕4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技工学校学生

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的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工作归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宏观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34号)中本市技工学校在原主办单位、经费渠道和教师编制等保持不变的前提下,由教育部门统一负责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经与市劳动保障局协商研究,我委将对2005年秋季起入学的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其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可从职成教育在线网站下载)。现将《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操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

 

附件:关于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联系人:钱啸寅       联系电话:23116721)

 

 

 

 

 

主题词:教育  学生  学籍  管理  通知

  抄送:上海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招办、
上海市教育评估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研究室、各技工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11月20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

 

本市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的操作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的招生、教育教学、学生学籍等工作归口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宏观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职成〔2006〕34号)要求,从2005年秋季起市教委对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电子注册是指对技工学校学生入学注册、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发送等环节,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新生入学后的两个月内,各技工学校须将新生信息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软件及操作说明另发)。

二、对学校上报的新生信息,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负责与市教育考试院的三联单核对,对符合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入学者,予以注册,同时按照规定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注册号,每生1号。凡经注册的学生即获得本市技工学校正式学籍。

三、经注册的技工学校学生,从入学至毕业,均只有1个电子注册号。学生在读期间的电子注册号与学籍管理同步,如发生留级、转学、退学等情况,其电子注册号随人流动。电子注册号由16位数字组成,第一、二位为区县代码,第三、四位为学校代码,第五至第八位为毕业年份,第九至第十二位为专业代码,第十三、十四位为班级号,第十五、十六位为学号。学生毕业时,其电子注册号将记录在毕业证书上,确保毕业证书的真实有效。

四、经电子注册的技工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发生留级、转专业、转学、休学、退学等,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备案,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负责及时修正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确保电子注册正确反映在读学生的实际情况,以便于管理。

五、根据技工学校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目前按工科、文科及艺术三大类进行注册。

六、技工学校学生统一实行电子注册后,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如因正当理由需提供学习经历及学历证明,学校应按规定给予办理。

七、2005年秋季之前入学的技工学校在校生,其毕业证书发放工作仍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