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海市粮食局
沪教委职(2000)15号
关于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的
上海生源新生户粮关系处理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计委、公安分局(局)、人事局、粮食局、主管局(公司)、普通中专学校:
根据本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制度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本市普通中专学校招生已全部实施招生计划并轨、缴费上学的办法,毕业生实行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随着本市户籍管理制度和粮食流通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对本市普通中专学校录取的上海生源学生如将再继续沿用以往的户口迁入学校的做法,已无必要。为此,经商定从2000年起本市普通中专学校录取上海生源新生的户粮关系不迁入学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本市新生(以下简称“上海生源”)其户口和粮籍关系一律不迁入学校。经本市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非上海生源新生的户口和粮籍关系仍按过去规定办理,迁入招生学校。
二、上海生源的学生属于农业户口的,注册报到后在规定时间内凭《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登记表(Ⅰ)》(见附件一),和加盖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中专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警署)办理“农转非”手续,当地粮管所凭报入的城镇居民户口和《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登记表(Ⅱ)》(见附件二),办理粮籍关系变更手续。按本规定应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学生或毕业生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的,如需办理一律按本办法补办。
三、列入上海市普通中专统一招生计划的地处外省市的上海市所属原料基地企业等单位的新生户粮关系仍按原规定办理,迁入招生学校。
四、被外省市全日制普通中专学校录取的上海生源的学生,其户口和粮籍关系随迁,毕业后回本市的,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落户证明和户口迁移证由公安派出所(警署)直接办理在沪落户手续。因故转学或提前终结学业的(退学、肄业),凭学校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警署)申请办理落户手续,由公安部门按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审核(批)。当地粮管所凭报入的城镇居民户口办理粮籍关系迁入手续。其中入学前属农业户口、提前终结学业(退学、肄业)的,凭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和粮管所办理恢复其农业户口和相应的粮籍关系手续。
五、本市全日制普通中专学校的上海生源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全市范围内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六、上海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登记表,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印制和发放。
七、上海市普通中专学校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原件由招生学校归入学生档案。
八、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中专学校新生,2000年以前录取的本市全日制普通中专学校学生或毕业生仍按原规定办理。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粮
食 局
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