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文件

 

 

 

沪学位〔2005〕3号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

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行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5〕14号)、《关于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中新增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5〕15号)和《关于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进行第十次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05〕16号)的精神,第十次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涉及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增列博士点、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增列(调整)硕士点和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博士点的审核工作

(一)审核办法

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博士点,按照学位〔2005〕14号文件的要求,按行政隶属关系将相关材料报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并审核同意后,送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通讯评议和复审。

(二)申报要求

上海市属单位申请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博士点,请务必将下述材料(表格样式见学位〔2005〕14号文附件)于2005年6月15日前送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请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名单汇总表》(表五)、《申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基本数据》各一式3份;

2、《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一)一式26份;

3、《申请增列博士点名单汇总表》(表六)、《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基本数据》各一式3份;

4、《申请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二)一式26份。

二、关于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增列(调整)硕士点的审核工作

(一)审核办法

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审核本市区域内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不含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研究生院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管理学等11个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点。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军事学门类的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点,报军队学位委员会审核。

审核程序包括通讯评议初审、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家复审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等步骤,其中通讯评议工作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统一组织。

鼓励和提倡学位授予单位主动进行学科结构的调整,对不适宜继续保留的硕士点提出撤销的申请。对有硕士点撤销的学位授予单位申报、通过初审的硕士点,在同等质量条件下予以审核增列,增列数量与撤销数量等同,不占本次审核增列硕士点的名额。

(二)申报要求

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增列(调整)硕士点,请务必将下述材料(表格样式见学位〔2005〕14号文附件)于2005年6月15日前送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请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名单汇总表》(学位中心[2005]27号文附件一)、《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基本数据》各一式3份;

2、《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表三)一式30份;

3、《申请增列硕士点名单汇总表》(学位中心〔2005〕27号文附件二)、《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基本数据》各一式3份;

4、《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四)一式30份;

5、申请撤销硕士点的请示1份。

三、关于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工作

(一)审核办法

本次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须是1996年前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必须是1995年前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

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首先须经过所在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立项和评估。通过省级评估的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学位〔2005〕15号文件的要求,按行政隶属关系将相关材料报所属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送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二)申报要求

上海市属单位申请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请务必将下述材料(表格样式见学位〔2005〕15号文附件)于2005年6月15日前送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申请新增列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表B)一式26份;

2、《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名单》(表B-1)、《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表B-2)以及本单位人员担任外单位兼职导师的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各一式2份;

3、《申请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学科、专业简况表》(表C)或《申请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主要学科、专业简况表》(表D)一式26份;

4、表B、表C(或表D)封面后首页的基本数据表各一式3份。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审核工作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和各类申报表格的Word模版文件可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网站(http://202.205.177.129/moe-dept/xueweiban)或者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http://www.cdgdc.edu.cn)下载。

(二)本次审核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各单位在按时送交书面材料的同时,还务必在2005年6月15日前登录学位评估审核信息系统(http://www.cdgdc.edu.cn/pgsh),严格按照“网上申报说明”(学位〔2005〕14号文附件四)的要求进行申报材料的提交。

(三)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积极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联合申报、共建学位授权点,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努力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承担本次审核的部分工作,具体事宜由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另行通知。

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单位一要以此次审核工作为契机,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合理地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二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所有申报表中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应具有充足的证明材料,备有关方面的监督和检查;三要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对审核工作的影响和干扰,保证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对评审专家和有关方面施加影响,违反规定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上 海 市 学 位 委 员 会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联系人:冯      联系电话:02123116734)

 

主题词:教育  学位  授予  审核  通知

  抄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