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3〕6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

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本市民办中小学规范办学,健康发展,经研究,自2003年学年度起对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办学情况进行等级评估。现将《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建议及时反馈给我委基础教育处。

附件:《上海市民办(含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民办  中小学  评估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教育评估院、市社团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120份)


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促进本市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本市民办中小学依法治教,遵循教育规律,优化教育管理,开展教育创新,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形成民办中小学各自的办学特色和自主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探索与改革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模式,引入对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深化中小学评价制度改革,形成教育的社会监督、支持与服务机制。

(二)基本原则

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中小学依法办学、自主发展,用正确的办学思想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完善和提高民办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和装备设置的配置;促进民办中小学完善学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民办学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主发展的机制;促进学校制定学校发展目标,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形成学校的教育风格、办学特色和学校文化。

二、评估基本依据

《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上海市人民政府1994年61号令《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1996]78号)

(六)《上海市中小学建设标准》和《上海市上海市中小学校实验(专用)室装备标准》

三、评估对象和适用范围

凡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校,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办学满三年(含三年)的各类民办(含转制,下同)中小学校,均需参加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经批准设校取得办学许可证未满三年的各类民办学校,须在试办期(三年)满后,方可申请参加等级评估。

本市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招生、收费和办学资质审定的重要依据。

四、评估等第和标准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分A、B、C、D四个等级;评估内容包括“依法办学、学校管理、经费与财务、校舍与设备、师资队伍、教育教学与课程建设”等六大指标的20个评估要素,以及“社会满意度(折合成评分系数)”,总分值为200分(详见附件《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本市民办中小学中被评为A级、B级、C级的,每三年为一个有效期。有效期内,被评为B级、C级学校可根据学校发展情况申请高一等第的评估。

(一)“A级”为办学“优秀”标准。

学校等级评估的总得分≥180分;且学校“经费与财务”和“校舍与设备”两项评估指标得分均须达到满分值的90%以上,其余四项评估指标得分均须合格(满分值的60%)。

(二)“B级”为办学“良好”标准。

学校等级评估的总得分≥150分;且学校“经费与财务”和“校舍与设备” 两项评估指标得分均须达到满分值的75%以上,其余四项评估指标得分均须合格(满分值的60%)。

(三)“C级”为办学“合格”标准。

学校等级评估的总得分≥120分;且学校六项评估指标得分均须合格(满分值的60%)。即:学校办学行为符合国家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学校的办学条件必须达到本市同类学校标准化建设要求;经费与财务管理规范,未发生严重违规的办学行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基本得到社会认可。

(四)“D级” 为办学“不合格”标准。

民办学校的办学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确定为“D级”:

1、学校等级评估的总得分 < 120分;或学校六项评估指标中,有一项评估指标得分不合格(低于满分值的60%)。

2、学校存在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的办学行为不良记录;或学校章程严重违反国家法规。

3、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经费使用缺乏监管,办学经费被举办者侵占或挪作他用,举办者违规收取学费、赞助费(或建校费)等;

4、学校的办学条件(校舍、设备、师资配备、卫生安全设施等)未达到本市基础教育同类学校标准化建设要求;

5、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办学声誉未得到社会认可。

对“D级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结果,或暂缓年检通过;或暂停招生;或终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评估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分工负责,统一标准,加强协调”的办法。

   (一)组建“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市教委分管主任担任,成员由市教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市教育评估院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本市民办中小学“A级学校”评估的核准认定工作;组织或委托市专业教育评估机构,对本市部分“B级学校”进行抽查;同时对各区县的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进行协调和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的制定;协调评估工作的实施;监督、指导各区县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市教育评估院接受“市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指导委员会”委托,承担本市民办中小学“A级学校”的评估工作和对部分“B级学校”的抽查,对各区县教育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进行培训和指导。

(三)各区县应组建“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区县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对本区县“B级学校”、“C级学校”和“D级学校”的评估和认定,并报市教委备案。

区县专业教育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负责对本区(县)民办中小学进行“B级学校”、“C级学校”和“D级学校”评估。

还没有成立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的区县,可委托市教育评估院或其他区县有资质的专业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业教育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和“市(或区县)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指导委员会”的审核结论,向社会公示、公布被评估学校的评估等级。

(五)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是一项专业化要求很高的工作。各级专业教育评估机构要选聘长期从事民办教育研究与实践,思想作风正,具有丰富教育教学与管理经验,专业造诣高的资深校长、教师和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承担评估工作的专业教育评估机构资质的确认,以确保评估机构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评估方式与程序

本市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采用“材料评估、现场评估和社会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民办中小学填写《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等级评估申报表》(另定)向“市(或区县)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等级评估,或由学校所在“区、县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接受评估。

(二)学校组织自评,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指定的评估机构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学校概况、办学规模和基本办学条件;

2、学校经费来源、财务制度及实施情况

3、学校组织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4、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介绍;

5、学校的办学成绩和取得的荣誉;

6、学校办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7、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包括办学过程中各类变更的申报审批手续、学校历年的年检情况等)。

(三)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认真审阅学校上报材料,并对学校进行实地评估。实地评估活动主要程序:

1、学校举办者和学校领导作自评汇报,回答评估专家组的提问;

2、专家组检查校园设施和办学条件;

3、专家组查阅学校提供的评估资料和相关档案材料;

4、专家组听课和察看学生活动;

5、专家组召开教师、学生(或学生家长)座谈会,随访学校管理人员;

6、在社区、学生和家长中进行问卷调查;

7、专家组内部对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初步评估意见;

8、必要时评估专家组可就现场评估情况,反馈初步意见,对学校发展进行指导。

(四)学校对评估事实有异议,可在1周内向评估机构提出,由评估专家组对评估事实进行复核。

(五)评估专家组根据学校申报材料和实地评估情况,对照有关政策和评估标准,提出《专家评议意见》,并附专家组投票表决结果。

(六)评估机构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和相关评审材料,撰写《评估报告》附“评估等第”建议,报“市(或区县)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指导委员”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示(2周),接受社会监督。

(七)“市(或区县)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指导委员”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社会公示结果,进行核准认定,并将结果报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被评估学校。

(八)被评估学校如对《评估报告》和评估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2周内,向“市(或区县)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指导委员”提出申诉,由“市(或区县)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指导委员”指定有关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九)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审核结论,向社会公示、公布本市“A级”民办中小学校名单;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审核结论,向社会公示、公布本区县“B级”、“C级”和“D级”民办中小学校名单,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评估经费

各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民办中小学等级评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评估经费按成本向申报学校收取。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三年八月十日



上海市民办(转制)中小学校等级评估指标(试行)

评估指标

评估要素

检测与评价

备注

 

依法办学

依法办学和

变更申报

1、办学章程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2分)

2、办学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教育行政政策和规章制度(3分)

3、办学目标符合素质教育精神,符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需要(1分)

4、依法及时申报办学变更,经批准后实施变更 2分)

5、历次督导评价和年检纪录良好(2分)

有下列行为,须评为不合格 < 6分:1、有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

2、重大变更未经申报

3、督导或年检不合格。

董事会

(理事会)

制度

1、学校章程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章程符合《民促法》规定(2分)

2、按照章程组建或变更调整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机构(2分)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按照章程履行职责,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由董事会(理

   事会)讨论决定,(2分)

4、董事会(理事会)运作正常,会议记录齐全(2分)

5、董事会(理事会)不干予校长日常教育教学管理(2分)

有下列行为,须评为不合格 < 6分:1、章程不符法规,

校、董矛盾严重

2、董事会(理事会)未履行职责,形同虚设。

评估指标

评估要素

检测与评价

备注

 

 

 

 

学校管理

机构设置与

管理运行

1、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职责、权力明确到位(3分)

2、学校机构设置健全、合理高效;各部门职责明确,运行良好(3分)

3、建立学校家长委员会,实行家长对学校管理的有效监督(2分)

4、学校具有自我评估、自我调节和自主发展能力(2分)

 

管理制度

1、学校管理制度、章程完善,明文表述并公布(3分)

2、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制度和章程(3分)

3、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向师生员工及家长公开校务(2分)

4、建立校长接待日制度、定期家访制度和家长会议制度,保证家长了解学

   校情况(2分)

 

 

师生的

民主权益

1、学校党团组织、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健全,并有效开展活动(3分)

2、学校“教代会”制度健全,学校重大问题征询“教代会”和教师工会意

   见;“学生会、少代会”等制度健全,并有效开展活动(3分)

3、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依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2分)

4、师生合理建议和意见能及时妥善解决,师生权益依法受到保障(2分)

 

评估指标

评估要素

检测与评价

备注

 

 

 

经费与

财务

经费来源与

收费规范

1、具有多渠道、充足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3分)

2、严格实施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和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5分)

3、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学校筹集的办学资金与学校的发展相匹配(2分)

有下列行为,须评为不合格 < 6分:1、有违规收费不良记录;

2、举办者违规收取学费和赞助费。

 

财务管理制度

1、依法建立和实施独立的学校财务制度(3分)

2、学校财产按举办者投入、学校积累、国有资产(或资产权属)分别建账(3分)

3、依法建立和实施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预决算制度(2分)

4、依法建立和实施学校财务审计制度,接受管理部门、师生和家长监督(2分)

有下列行为,须评为不合格 < 6分:1、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不符国家法规;

2、资产权属建账不清

 

 

经费使用与监管

1、经费使用合理有效,保障学校生均教育教学经费所占比例合理(3分)

2、严格区分举办者自身财务与学校财务,依法确保学校办学经费不抽

   逃、不挪用,不代收(3分)

3、依法设置学校各项预留基金,保障学校发展建设和抗风险能力(2分)

4、建立学校财务监管制度,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教师和家长的监督(2分)

有下列行为,须评为不合格 < 6分:

1、经费使用混乱,监管不力;

2、举办者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评估指标

评估要素

检测与评价

备注

 

 

 

 

 

校舍

设备

 

  校舍

场地

1、校舍独立使用(1分)

2、学校用地面积(4分):――――― 大于“90标准”(4分)  

                                   达到“90标准”(3分)

                                   达到“二类学校标准”(2分)

                                   不达标学校(< 2分)

3、建筑面积(教学用房)(4分):――大于“90标准”(4分)

                                   达到“90标准”(3分)

                                   达到“二类学校标准”(2分)

                                   不达标学校(< 2分)

4、活动场地达到“90标准”(1分)

 

不达标学校,须评为不合格 < 6分

 

专用室

教学设备

1、专用室数量(4分):―――――  大于“90标准”(4分)  

                                  达到“90标准”(3分)

                                  达到“二类学校标准”(2分)

                                  不达标学校(< 2分)

2、专用室装备(4分):―――――  超过“94标准”( 4分)

                                  达到“94标准”(3分)

                                  达到“二类学校标准”(2分)

                                  低于“二类学校标准”( < 2分)

3、各专用室管理制度健全(1分)

4、各专用室使用率高,纪录齐全(1分)

 

不达标学校,须评为不合格 < 6分

 

 

图书

信息技术配置

1、图书阅览室面积(3分):―――――――――――― 大于“90标准”(3分)

                                                   达到“90标准”(2.5分)

                                                   略小于“90标准”(2分)

                                                   无图书阅览室(0分)  

2、计算机、多媒体、电子阅览室、校校通等现代信息技术(4分):全面配齐(4分)

                                                        基本配齐(3分)

                                                        装备一半(2分)

                                                        少于一半(<2分)

3、图书生均藏书、电子读物等达到标准(1分)

4、计算机生均比达到标准(1分)

5、两类设施管理好、使用率高(1分)

 

不达标学校,须评为不合格 < 6分

 

后勤设施与

校舍安全

1、校舍、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措施有效(2分)

2、校舍无危房、险情;学生宿舍安全达标(2分)

3、无屋面和墙面渗漏(1分)

4、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健全,具有合格消防证件(2分)

5、食堂卫生符合卫生局颁发的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办法,具有食堂卫生许可证(2分)

6、学生宿舍设备设施健全(1分)

后勤设施、学生宿舍存在卫生和安全隐患,须评为不合格 < 6分


 

评估指标

评估要素

检测与评价

备注

 

师资队伍

专兼职教师比例

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1、教师数量充足(5分)――专任专职教师比例70%,其中在职≥70%(5分)

                           专任专职教师比例60%,其中在职≥65%(≥4分)

                           专任专职教师比例50%,其中在职≥60%(≥3分)

                           专任专职教师比例<50%,其中在职<60%(<3分)

2、教师队伍稳定,专职教师的学年流动率10%(3分)

3、师生比合理(2分)

 

 

专业水平和

成长性

1、学历达标,高一层次学历(含在读,下同)和高级职称教师占一定比例(5分)

 ――学历达标率100%;高一层次学历教师20%;高级职称教师35 %5分)

 ――学历达标率100%;高一层次学历教师<20%;高级职称教师<35 %< 5分)

 ――学历达标率100%3分)

2、专任专职教师队伍年龄结构合理和学科结构合理,有一定数量学科带头人(2.5分)

3、有教师培训计划和进修制度;近三年内专职教师参加“校本培训”达100%2.5分)

 


 

评估指标

评估要素

检测与评价

备注

 

 

 

教育教学与

课程建设

课程设置

1、严格按规定开齐、开足三类国家课程,保证课程标准完成率(6分)

2、开设一定数量的校本课程,内容丰富,能满足学生选择需求和个性发展(4分)

 

课堂教学

1、教学环节清晰,基本知识点落实,达到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2分)

2、教学方法适宜,师生互动、交流有质量(2分)

3、关注各层次学生的“学”,注意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2分)

4、现代化课堂教学手段(现代信息技术)使用恰当(2分)

5、“常规课程”(区县)质量检测成绩良好,合格率和良好率名列前茅(2分)

 

课程开发与

学习资源

1、学校具有课程和课程资源开发能力,形成了一批有特色的学校课程(4分)

2、学校教育教学资源丰富,注重开发学生家长和社会资源,满足学生需求(3分)

3、学生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丰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率100%3分)

 

教科研

教研活动

1、有明确的学校教科研规划和教师教研活动制度(3分)

2、学校教科研规划和教师教研活动开展正常,记录清晰(4分)

3、近三年学校通过教科研和教研活动,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成果显著(3分)

 

学籍管理与

学业管理

1、严格按照国家的招生规定,规范学校的招生行为(4分)

2、学校制定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籍管理规定”,并明文公布;学校对学生转学、借读、升留级和奖惩等行为符合国家规定和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4分)

3、学校的个别化学业管理程度高,能激励和监控学生学习(2分)

 

 

 

教育教学特色

教育教学特色分三个层次:特色学校、形成特色项目、教育教学取得显著成绩。       

  1、达到“特色学校”(10分):应具有“稳定性、独特性、示范性”,同时须达到:

      ――有新颖、清晰和独特的办学理念和教育思想;

      ――有符合学校发展的办学目标、计划和办学水平;

      ――有民主、合作、和谐、互动的群体智慧环境,决策民主化、管理科学化;

      ――有一支具有专门特长的教师队伍;

      ――有特色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环境和学校文化;

      ――有反映特色学校的详实资料。

  2、形成“特色项目”(8分):学校在德育、体育、艺术、科技、学科教学等某

领域形成市级(及以上)特色项目,学生参与度80%,得到社会公认。

  3、取得“显著成绩”(6分):学校在德育、体育、艺术、科技、学科教学等某

领域形成区县级特色项目,或取得显著成绩,学生参与度50%

 

社会满意度

(折合成评分系数R

以“社会(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调查问卷》另附)满意度,折合评分系数R

 

满意度80%

满意度70%

满意度60%

满意度< 60%

R1.0

R0.8

R0.6

R <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