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

 

 

沪教委基〔2001〕71号

 

 

关于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就读问题的补充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

为促进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吸纳国内外企业、人才来沪投资、工作,近年来,本市采取了相应的政策,积极妥善地解决其子女来沪就读问题,解决蓝印户口学生就读就是其中之一。持本市蓝印户口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学生的同等待遇,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也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同等待遇。但随着本市开放度的日趋扩大,近期持本市蓝印户口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要求转入本市就读的来信、来访增多,部分区县也向我委建议是否适度放宽蓝印户口高中阶段转学的限制。经研究,现就持本市蓝印户口学生转学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进一步完善本市蓝印户口学生就读政策,有利于上海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以积极的态度把它做好。但鉴于目前本市尚处在高中入学高峰阶段,普通高中资源还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因此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放开蓝印户口学生转学政策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有条件的区县可接受本区县蓝印户口学生。凡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转制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可接受持本市蓝印户口的外省市学生转入学校学习。学生转学应经学校测试,测试后,学校同意学生转学的,应将名单及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并通知学生或家长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本市常住户口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要求转入本市的与此相同。

学校接受蓝印户口高中学生转学应按上海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费。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学生  学籍  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7月24日印发 

  打印:颜悦之                    校对:张爱华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