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04〕7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毕业生

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东华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教学厅[2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复旦大学等网络教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教委学[2003]8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并将情况及时报我委。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教学厅〔20044

 

  根据我部《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9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做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普通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签发就业报到证问题

 

  普通试点学校20021231日(含1231日)之前录取的网络教育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普通”即指普通试点学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承诺发放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下同)和200471日之前录取的网络教育全日制普通专科升本科毕业生的第一次就业者或已经参加工作但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者,落实就业单位后,按我部的有关规定,向其发放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网络教育毕业生一律不予发放就业报到证。

 

  二、关于符合发放就业报到证条件的学生的数据统计和花名册备案问题

 

  1.普通试点学校须分别于2004331日前和2004831日前,以学校名义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正式行文报告2003年之前和2004年录取的符合发放就业报到证条件的学生统计数据(表格见附件)、招生简章原件,学生花名册通过“高等学校网络教育质量监管系统”备案,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提供给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2.普通试点学校办理网络教育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时,须向学校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符合发放就业报到证条件的毕业生花名册。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普通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联系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邮编:100816,联系人:范新民,电话:010-66096266,传真:010-66020758

 

 

200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