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法〔2001〕10号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中小学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01年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于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条例》的出台,不仅对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对依法行政、依法办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从依法治教的高度,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和贯彻《条例》,引导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规范管理,保证学校各项设施设备和物品符合安全要求,科学合理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积极做好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学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好《条例》,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努力形成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共识

《条例》全面规范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行为,明确了有关主体的职责、学校的责任、事故责任分担、事故处理程序、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以及赔偿经费来源等,是指导学校和有关方面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依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突出重点,分层、分类,通过多种途径,以案说法,加强学习。要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共识。

(一)突出重点,做好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重点组织本单位干部和学校校长及负责事故处理的骨干,就学校责任、事故处理程序、损害赔偿标准、保险理赔等进行重点培训。组织与事故防范关系比较密切的学科的教师进行分类培训,并指导学校开展有关学习、宣传工作。

(二)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和宣传

学校要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的基础上,对广大教师和学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尤其对班主任、体育课教师、实验室教师及其他关键岗位的教师,不仅要开展分类指导和培训,而且要落实责任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不同年龄段的学生的认知特点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规避危险的能力。同时,可以通过家长讲座,把《条例》的精神和监护人的责任深入宣传到家长。

(三)结合学习贯彻《条例》,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开学工作,组织各中小学校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各学校开展自查工作,10月份市教委将对各区县教育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组织抽查。

二、从实施素质教育的高度,认真贯彻《条例》,制定防范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事故防范工作制度,加强学校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更为全面、科学、可操作的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学校的各项制度有章可循;应当对学校制度建设提出标准和要求,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各项预防和保护措施。

(二)中小学校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承担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对照《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针对学校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如防火防灾安全、门卫和外来人员管理、学校环境管理、设施和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实验室器材和药品管理、运动器材和活动管理、食品卫生安全、建立健全学生健康卡制度等。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保证教育和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同时,各项制度、措施和岗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

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事故

(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专门部门,积极履行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定职责,做好有关调解工作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落实分管领导、专门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其职责主要包括:做好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调解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协商工作;与有关保险公司就学校责任保险赔偿进行联系和沟通;做好本区县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履行有关职责过程中必须确保客观、公正、公平,防止扩大和缩小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数额,依法处理事故。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10月份落实事故处理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名单,分别报送市青保办、市教委政策法规处。

(二)学校要落实专门人员,做好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工作,建立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有效机制

    学校应当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作为一项常规工作纳入岗位管理要求,落实部门和人员。该部门和人员主要承担本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协商、保险联络以及事故上报、统计及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工作。

学校应当将落实的学校伤害事故处理部门或人员上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四、落实专项资金,保障学校赔偿经费来源

市教委已为本市中小学校统一投保校方责任,用于解决学校责任引起的伤害事故的赔偿。同时,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建立本区县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根据经费来源,分别管理和使用。

(一)区县政府举办学校的专项资金

区县政府举办学校的专项资金,建议以每生每人10元的标准,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县教育预备金中开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专项资金

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专项资金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筹集,由学校的举办者出资,以与公办学校同样的标准交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专立帐户,单独管理和使用。

(三)行业举办学校的专项资金

行业举办学校的专项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也可以委托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照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办法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要以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积极适应依法治教的需要,学习贯彻《条例》。并在学习贯彻中不断总结经验,真正把学生的安全工作放在重要地位,保障学校素质教育开展,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