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07〕1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7年上海市
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07年本市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切实做好2007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附件: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办法》宗旨是:有利于高校招生考试安全稳定进行,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及探索试行招生考试改革,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07年度上海高校招生计划约14万余人(含招收外省市生源计划)。上海考生招收计划比去年略有增加,录取率与去年基本持平。本市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
三、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一)具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二)具有上海市户籍的其他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含本市引进人才子女、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干部调动子女、大小洋山职工子女、蓝印户口转为本市户籍);
(三)具有上海市户籍,在本市初中毕业后去外省市就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返沪考生;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有本市户籍的子女。
四、非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
(一)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的子女,须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考生报考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
(二)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
(三)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省市籍生源应届和2006届毕业生(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详见附件1);
(四)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职、中专、技校,以下简称“三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籍生源应届毕业生(有外省市籍生源毕业生的本市“三校”名单详见附件2);
(五)父母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和知青,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六)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其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至少从高一年级起在沪借读的高中毕业生,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七)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户籍,至少从高一年级起在沪借读的高中毕业生,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八)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的职工,考生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高中毕业生,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九)父母双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地在沪企业、单位等在沪工作的职工,在沪借读的高中毕业生,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十)梅山、大屯、鲁矿等上海小三线单位职工符合报考条件的子女;
(十一)其他特殊情况,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五、志愿填报
2007年高考志愿的填报方法实行分次填报。第一次填报:5月初,填报本科和军事类、公安类专科;第二次填报:7月底至8月初,填报高职(专科)院校和高职(专科)专业(含艺术类高职和专科)。
此项工作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六、秋季考试与录取
(一)本市2007年6月秋季统一考试的类别与科目
考试类别 |
科目设置 |
本
科 |
3+综合+1 |
高职(专科) |
3+综合 |
1.表中科目设置栏中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栏中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科目,是在6门高中课程(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
2007年继续分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在上述6门课程基础上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3.表中科目设置栏的“1”,指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6门课程中的1门,称为相关课程科目。文科考生可在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考生,2007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进行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综合+1”的总分。
4.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
“3+综合+1”的统一考试;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综合”的统一考试。
5.根据本市高中“二期课改”的情况,2007年对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能力测试科目的命题,仍维持2006年“一卷不分叉”的办法;对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生命科学)科目的命题,则采取“一卷两分叉”的办法。
(二)本市2007年录取办法与2006年基本一致
1.“综合能力测试”科目原始分为150分,2007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
2.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综合能力测试科目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照经市教委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综合能力测试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由市教育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照经市教委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07年继续试行应届高中毕业生由高中学校提供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供高校在招生录取时参考的办法。
(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
2007年继续保持往年各项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地高校的措施,同时继续实行对第一、二志愿报考外地高校的本市考生,市教育考试院在向外地高校投档时,各加20、10分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地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录取与否由招生高校决定。
(四)残疾人招生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普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五)招生章程
本市各招生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2007年招生章程。各高校的招生章程报市教委审核同意后应及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招生章程参考基本格式详见附件4)
七、“三校”毕业生报考方法及考试科目
2007年“三校”毕业生在本市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的办法与2006年基本一致
(一)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开设的应届“三校生”高考(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国家统一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
(二)本市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外语设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选考的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选考的专业技能课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三)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
(四)“三校生”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八、考试加分
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加分内容,详见附件5。
九、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2007年继续试行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计划各为300人,招生办法由两所高校自行公布。
十、部分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2007年,本市有11所高校参加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具体是: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震旦职业学院。11所高校招生计划共为5660人,各校招生章程报市教委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学校试行依法自主招生。未被上述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十一、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办法,另行公布。
十二、招生专业目录
本办法各有关条款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的《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十三、招生考试纪律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若已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其它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附则
除法律和教育部等有规定外,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工作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2007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高中毕业生的本市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
2.2007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的本市中职校名单
3.2007年本市户籍和外地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
4.上海市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基本格式
5.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七年二月
附件1:
2007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高中毕业生的
本市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
序号 |
学校名称 |
序号 |
学校名称 |
1 |
大同中学 |
20 |
七宝中学 |
2 |
格致中学 |
21 |
行知中学 |
3 |
大境中学 |
22 |
上大附中 |
4 |
向明中学 |
23 |
嘉定一中 |
5 |
位育中学 |
24 |
建平中学 |
6 |
南洋模范中学 |
25 |
进才中学 |
7 |
市三女中 |
26 |
金山中学 |
8 |
延安中学 |
27 |
松江二中 |
9 |
育才中学 |
28 |
青浦高级中学 |
10 |
市西中学 |
29 |
南汇中学 |
11 |
曹杨二中 |
30 |
奉贤中学 |
12 |
曹杨中学 |
31 |
崇明中学 |
13 |
晋元高级中学 |
32 |
复旦附中 |
14 |
新中高级中学 |
33 |
交大附中 |
15 |
市北中学 |
34 |
华师大二附中 |
16 |
复兴高级中学 |
35 |
上海中学 |
17 |
华师大一附中 |
36 |
上师大附中 |
18 |
控江中学 |
37 |
上外附中 |
19 |
杨浦高级中学 |
|
|
附件2:
2007年有外省市户籍生源毕业生的本市中职校名单
序号 |
学校名称 |
序号 |
学校名称 |
1 |
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 |
18 |
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 |
2 |
上海港湾学校 |
19 |
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 |
3 |
上海市工商信息学校 |
20 |
上海市商业学校 |
4 |
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 |
21 |
上海市工商外国语学校 |
5 |
上海交大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 |
22 |
上海市杨浦职业技术学校 |
6 |
上海市医药学校 |
23 |
上海市东辉职业技术学校 |
7 |
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 |
24 |
上海海运学校 |
8 |
上海科技管理学校 |
25 |
上海奉贤中等专业学校 |
9 |
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 |
26 |
上海市贸易学校 |
10 |
上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 |
27 |
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 |
11 |
上海石化工业学校 |
28 |
上海电子工业学校 |
12 |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 |
29 |
上海市现代职业技术学校 |
13 |
上海市商业会计学校 |
|
|
14 |
上海应用科技学校 |
|
|
15 |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
|
|
16 |
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 |
|
|
17 |
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 |
|
|
附件3:
2007年本市户籍和外地户籍考生在沪报考上海市普通高校要求一览表
对
象 |
高 考 资 格 |
有 关 证 明 |
限报要求 |
备
注 | ||||
本 市 户 口 |
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毕业生(含三校生) |
应届生 |
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男性兵役证(三校生除外) |
|
|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工作单位证明 |
|
| |||||
外地借读知青子女(含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子女,大、小洋山职工子女) (含蓝印户口转成上海市户籍生) |
应届生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男性兵役证 |
本人申请,借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 |
|
|
| |
往届生 |
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和工作单位证明 |
| ||||||
上海引进人才职工子女(本市户口)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男性兵役证 |
须提供人事局证明 |
|
|
| ||
其他考生(高中阶段在外地借读) |
应届生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男性兵役证 |
|
|
| ||
往届生 |
| |||||||
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市军转办证明 |
|
|
| |||
干部调动的干部子女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
市人事局证明 |
|
|
| |||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
|
应届生 |
高级中学毕业 |
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 |
|
|
| ||
户口在办理之中的考生 |
应届生 |
长期在沪读书,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
本人申请。所在中学证明,派出所出具证明(户口在审报之中同意报名,5月31日前办妥入户手续可参加考试) |
|
|
| ||
外 地 户 口 |
蓝印户口考生 |
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
本市蓝印户口,借读中学或入户所在街道证明 |
|
| |||
寄宿制高中录取的不迁户口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2006届高中毕业生 |
本市寄宿制高中毕业 |
上海市教委基教处提供名单 |
|
|
| |||
有寄宿制条件中职校录取的不迁户口的应届中职校毕业生 |
有寄宿制条件中职校毕业 |
上海市教委职成教处提供名单 |
|
注:沪教委职成〔2002〕16号文 |
| |||
上海引进人才职工子女(本市居住证) |
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
本市居住证,借读中学证明,并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管理系统(国内)信息查询单 |
|
|
| |||
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户口,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
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至少从高一年级起在本市借读) |
父母单位,借读中学以及父母一方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
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
|
| |||
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其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为照顾单位的,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
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至少从高一年级起在本市借读) |
父母单位和借读中学证明 |
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
宝钢冶建单位职工子女、中国船舶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0一所六室职工子女,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上海工程指挥部职工子女,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工子女,核工业部第五设计院职工子女 |
| |||
父母双方或一方必须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并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子女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
本人申请、华东疗养院证明,市卫生局人事处签署意见 |
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
在黄浦区高招办办理报考 |
| |||
经市府批准的市外在沪企业在沪工作的职工子女,在沪借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在沪借读,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毕业生 |
父母所在市外在沪企业人事部门的证明,借读中学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 |
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
具体单位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供的名单 |
| |||
非上海常住户口的本市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子女和知青子女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
从高一前(含高一)开始在沪借读,有本市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毕业生 |
本人申请,借读中学证明,父母一方原属本市户口的户籍证明 |
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
|
| |||
梅山、大屯、鲁矿等单位职工子女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
|
|
|
| |||
其他特殊情况 |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
相关证明 |
限报考中央部委属高校和外省市在沪招生的高校 |
经区、县教育部门核准,市教委批准 |
|
附件4:
上海市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基本格式
1.高等学校全称
2.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
3.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
4.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
5.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6.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7.招收男女生比例
8.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9.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10.学费标准
1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2.联系电话
13.投诉电话
14.网址
15.资助学生政策
16.其他须知
附件5:
2007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有效年限 |
具体要求 |
证明单位 |
加分 |
先 进 对 象 |
1 |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2 |
上海市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经审定的推优生 |
上海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三阶段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者或经审定的推优生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上海市教委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3 |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4年以来 |
|
有关省、局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4 |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4年以来 |
|
有关地、市证明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竞 赛 优 胜 对 象 |
5 |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市教委公布年度市级及以上竞赛活动加分范围(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6 |
体育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2004年9月1日以来 |
田径、游泳、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定向越野和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2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上海市青运会、上海市中运会前六名)或获田径、游泳二级运动员称号(竞赛名称和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认定)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须经市教委、市体育局共同认可),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往届生、在职职工 |
2006年1月1日以来 | ||||||
7 |
省(市)优秀运动员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2004年9月1日以来 |
获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英级以上称号(竞赛名称须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单独考试,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往届生在职职工 |
22周岁前 |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有效年限 |
具体要求 |
证明单位 |
加分 |
|
8 |
文艺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上海市教委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高三阶段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 ||||||
高三阶段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9 |
技能特长生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
上海市教委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0 |
烈士子女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11 |
少数民族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2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
|
上海市侨联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3 |
华侨子女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4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
|
上海市台联会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5 |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
考生 |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16 |
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7 |
考生 |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8 |
因工伤残军人 |
考生 |
|
|
有关部门 |
10分,由学校审核录取 | |
19 |
因工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
考生 |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
|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秋季招生阶段;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07年4月30日;
4、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凭退伍证明、有关部门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5。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证明,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