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05〕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年
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05年本市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下简称《办法》),现将我委制定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切实做好2005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附件: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上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招生考试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区(县)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180份)
附件:
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方案宗旨是:有利于高校选拔学生,有利于促进中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有利于考生依法享有考试和入学的平等权利;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保证中学教育教学质量。
二、招生计划
2005年本市市属普通高校总体招生计划人数约为107000余人,部属高校基本保持去年水平。
三、在沪报考对象
(一)持有上海市户籍的本市高中阶段毕业生;限考“上海卷”。
(二)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高中阶段毕业生;限考“上海卷”。
(三)持有上海市人才引进居住证者的子女,本市高中阶段毕业,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考生报考时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限考“上海卷”。
(四)上海市户籍,在本市初中毕业后去外省市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回沪报考的毕业生;限考“上海卷”。
(五)本市寄宿制高中计划内录取的外地生源应届和2004届毕业生;限考“上海卷”。(寄宿制高中学校名单详见附表1)
(六)本市“三校”(中职、中专、技校)计划内招收的外地生源应届毕业生;限考“上海卷”。(“三校”名单详见附表2)
(七)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户籍,其子女是至少从高一开始在上海借读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限考“上海卷”。
(八)父母双方长期在沪工作,其单位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政策照顾范围的,其子女是至少从高一开始在上海借读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限考“上海卷”。(单位名单详见附表3)
(九)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无锡华东疗养院的职工,并属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子女,高中阶段毕业;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
(十)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地在沪企业等单位在沪工作的职工,其子女是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限考“上海卷”。(由上海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确认)
(十一)父母一方是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和知青,其子女是至少从高一开始在沪借读的高中阶段毕业生;限报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在上海招生的外地高校,限考“上海卷”。
(十二)本市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试卷(以下简称“全国卷”)报考对象:
1、持有上海市户籍的支内、支边、支疆职工和知青子女;
2、持有上海市户籍的引进人才子女(含转业和退伍军人子女、干部调动子女);
3、蓝印户口转成上海市户籍的返沪考生;
4、持有上海市户籍的大、小洋山进沪职工子女;
5、父母一方是从上海派入华东疗养院工作的职工,持有华东疗养院无锡市集体户口的子女。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特殊情况须由上海市教委审查批准。
四、考试与录取
(一)本市“上海卷”考试科目设置如下表:
|
报考类别 |
科目设置 |
|
本科 |
3+综合+1 |
|
高职、专科 |
3+综合 |
|
部分高职 |
依法自主招生 |
1、表中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课,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是在6门高中课程(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
2005年在上述6门课程基础上分别命制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
3、表中的“1”,指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课程中的1门,称为相关课程。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生物中任选1门。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进行相关课程之间的成绩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综合+1”的总分。
4、凡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本市“上海卷”考生,须参加
“3+综合+1”考试。仅报考高职、专科的本市“上海卷”考生,只须参加“3+综合”考试。
5、根据本市“二期课改”的情况,今年对语文、数学、外语和综合科目的命题,仍维持2004年“一卷不分叉”的办法;对相关科目的命题,则采取“一卷两分叉”的办法。
(二)本市“三校”毕业生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的办法与2004年一致,具体是:
1、本市应届“三校”(中专校、中职校、技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统一招生考试或6月份举行的国家统一高考,两者只能择一,不能重复报考。
2、本市5月份举行的高职、专科考试科目为“3+2”,其中“3”为适合本市应届“三校”毕业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文化基础科目,外语设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选考的两门专业技能课,由招生院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选考的专业技能课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于在沪报考范围内的本市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的国家统一高考。
(三)本市“上海卷”考生录取办法与2004年基本一致,具体是:
1、上海卷“综合能力测试”原始分为150分,2005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
2、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由市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划线,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50分,综合满分为30分。录取时根据学校的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由市考试院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05年本市高职、专科批次的录取,将实行与本科批次相同的录取办法进行统一录取,后期阶段不再实行去年放开式的“自主招生录取”。
(四)本市“全国卷”考试科目的设置:
1、2005年“全国卷”种类和考试科目,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按照国家统一课程标准和考试大纲所提供的试卷执行,具体内容等待教育部下达后另行公布。
2、本市自2006年始所有在沪参加高考的考生均考“上海卷”。
(五)本市“全国卷”考生的录取办法与2004年一致,具体是:
2005年上海“全国卷”考生的录取仍采取往年办法,即在保持“全国卷”考生与“上海卷”考生各批次有相同录取率的前提下,根据计划数,划定“全国卷”考生的本、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六)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161号),任何普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五、2005年上海市国家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加分内容,详见附表4。
六、各高校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专业。
七、2005年,本市有3所民办高校即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对部分报考这3所高校的考生,试点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八、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方案,我委将依据教育部的规定另行公布。
九、本市“三校”应届毕业生2005年5月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十、本市2006年春季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十一、本办法各有关条款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本办法编制的《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十二、本市加强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监管的意见另行行文。
十三、除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等有关规定外,任何与本办法不致的情况,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十四、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2005年应届毕业生中有计划内录取外地生源的本
市寄宿制高中学校一览表
2、本市招收外地初中毕业生“三校”一览表
3、经上海市政府批准的政策照顾单位一览表
4、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一览表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员 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表1:
2005年应届毕业生中有计划内录取外地生源
的本市寄宿制高中学校一览表
|
序号 |
学校名称 |
序号 |
学校名称 |
|
1 |
大同中学 |
16 |
复兴高级中学 |
|
2 |
向明中学 |
17 |
华师大一附中 |
|
3 |
上海中学 |
18 |
复旦附中 |
|
4 |
位育中学 |
19 |
交大附中 |
|
5 |
南洋模范中学 |
20 |
控江中学 |
|
6 |
上师大附中 |
21 |
杨浦高级中学 |
|
7 |
市三女中 |
22 |
七宝中学 |
|
8 |
延安中学 |
23 |
行知中学 |
|
9 |
育才中学 |
24 |
嘉定一中 |
|
10 |
曹杨二中 |
25 |
建平中学 |
|
11 |
曹杨中学 |
26 |
进才中学 |
|
12 |
晋元高级中学 |
27 |
华师大二附中 |
|
13 |
新中高级中学 |
28 |
松江二中 |
|
14 |
市北中学 |
29 |
青浦高级中学 |
|
15 |
崇明中学 |
|
|
附表2:
本市招收外地初中毕业生“三校”一览表
|
序号 |
学校名称 |
序号 |
学校名称 |
|
1 |
中国民航上海中等专业学校 |
16 |
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 |
|
2 |
上海港湾学校 |
17 |
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 |
|
3 |
上海工商信息学校 |
18 |
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 |
|
4 |
上海市大众工业学校(原嘉定区工业学校) |
19 |
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 |
|
5 |
上海市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卫生学校 |
20 |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 |
|
6 |
上海市医药学校 |
21 |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舞蹈学校 |
|
7 |
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 |
22 |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 |
|
8 |
上海科技管理学校 |
23 |
上海市马戏学校 |
|
9 |
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 |
24 |
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学校 |
|
10 |
上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学校 |
25 |
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 |
|
11 |
上海石化工业学校 |
26 |
上海市贸易学校 |
|
12 |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 |
27 |
上海市交通学校 |
|
13 |
上海市商业会计学校 |
28 |
上海市机电工业学校 |
|
14 |
上海市应用科技学校 |
29 |
上海市金山食品工业学校 |
|
15 |
上海信息技术学校 |
|
|
附表3:
经上海市政府批准的政策照顾单位一览表
|
序号 |
单位名称 |
|
1 |
宝钢冶建单位 |
|
2 |
中国船舶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O一所六室 |
|
3 |
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上海工程指挥部 |
|
4 |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上海分公司 |
|
5 |
核工业部第五设计院 |
附表4:
200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一览表
|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年效年限 |
具体要求(要点) |
证明单位 |
原始分上加分 |
|
先进对象 |
1 |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经上海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2 |
地、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三阶段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者 |
经上海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3 |
省(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2年以来 |
|
有关省、局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4 |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2年以来 |
|
有关地、市证明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竞赛优胜对象 |
5 |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上海市教委公布年度省市级及以上竞赛活动加分范围(加分对象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6 |
省(市)优秀运动员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田径、游泳、足球、蓝球、排球、乒乓球、手球、击剑、射击、武术、定向越野或棋类(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12个项目的省级竞赛单项前五名、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上海市运动会、上海市青运会、上海市中运会前六名)或获田径、游泳二级运动员称号(竞赛名称和加分对象须经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体育局共同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往届生、在职职工 |
2004年1月1日以来 | ||||||
|
7 |
省(市)优秀运动员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获运动健将证书、一级运动员称号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竞赛名称和加分对象须经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体育局共同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免试,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往届生、在职职工 |
2004年1月1日以来 | ||||||
|
8 |
文艺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文艺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上海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上海市教委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高二、高三连续两年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 ||||||
|
高中阶段 |
全国竞赛二等奖或4-6名、上海市竞赛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上海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高二、高三连续两年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 ||||||
|
9 |
技能特长生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
上海市教委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政策照顾对象 |
10 |
烈士子女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1 |
少数民族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
12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
|
上海市侨联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
13 |
华侨子女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
14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
|
上海市台联会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
15 |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
考生 |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
16 |
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
17 |
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
18 |
考生 |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
19 |
复退一年以上的军人 |
考生 |
退役后一年以上 |
|
凭退伍证书、有关部门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
20 |
因公伤残军人 |
考生 |
|
|
有关部门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
21 |
现役军人的子女 |
考生 |
|
|
军队证明 |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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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
考生 |
|
|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说明: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6月份本市国家统一高考的招生录取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