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教委规〔
2018〕3号)有关规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办法包括自主招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三种招生办法。
现就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招生计划的分配原则补充说明如下。
一、委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招生计划的分配原则
委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要覆盖自主招生、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统一招生录取三种招生办法,其中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招生计划占各校招生计划总数的
65%。
目前试点“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的上海中学、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复旦大学附属中学和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中学
4所学校(以下简称“四校”)的名额分配计划分配到区,其中的20%(即65%×20%)仅分配到相应区的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其余的80%分配到相应区的所有学校。四校可统筹使用本部和分校的招生计划,依据各区实际报考人数、各高中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投放计划,实现四校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招生计划覆盖到16个区。
二、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招生计划的分配原则
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50%—65%的招生计划由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分配到有关区和初中学校,其中的70%分配到不选择生源的每所初中学校(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到校计划”),并逐步扩大该比例;其余的30%分配到有关区(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到区计划”)。具体分配原则如下:
1.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凡采用对口入学(主要指户籍对口和学校对口)、摇号入学,不挑选学生的学校,均可视为不选择生源的学校。
名额分配到校计划向对口入学、摇号入学、统筹入学的学生分配,学生须在毕业初中学校在籍在读3年及以上,原则上不得集中分配到个别班级。艺体特长生原则上按当年度艺体特长生中招政策执行。具体分配方案由各区教育局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
2.名额分配到区计划中的
90%-95%分配到外区,其余分配到本区,具体比例将根据当年城乡教育发展状况及各区实际情况,由市教委和各区教育局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