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调整民办培训机构学习保障资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索取号:AA4322004-2020-006             发布日期:2020-03-30字体 [ ]

为做好民办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精准帮扶受疫情影响机构有效应对当前困难、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持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的《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中有关民办培训机构学习保障资金的缴存比例予以临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