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上海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校和示范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AA4313003-2021-002             发布日期:2021-06-03字体 [ ]

沪教委德〔2021〕17号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教基一〔2012〕15号)和《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精神,深入推进实施《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落实市教委《关于加强上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沪教委规〔2020〕21号)要求,建立本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本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内涵发展,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市教委决定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推进上海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同)心理健康教育达标校(以下简称“达标校”)和上海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达标校评估

全日制中小学的达标校新申报评估、复验和管理的权限归口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委对各区达标校评估和复验工作进行监管,委托市教育评估院定期开展抽查。

1.新申报评估

“十四五”期间,各区应持续开展本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达标建设,并将心理健康教育达标要求作为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与督导评价内容。

根据各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推进情况和《上海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校和示范校评估指标(2021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各区要自行安排达标校的新申报评估工作,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包括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对于达标通过学校,出具通过意见。对于不达标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学校整改后接受复评,直至达标。各中等职业学校一般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自主申报,由学校所在区教育局负责评估和管理。每年12月底各区须将评估结果提交市教委备案。

2.区级复验

“十四五”期间,各区应注重本区已有达标校的后续发展,保障各达标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区要依据《评估指标》,对本区已获得“达标校”称号的所有学校分年度、分批次开展复验,出具复验结果。复验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不通过的学校整改后次年再次复验。对于仍不通过的学校,区教育局督促学校进行整改,次年重新申报,直至达标。每年12月底各区将复验结果提交市教委备案。

3.市级抽查

2022年至2025年,市教育评估院将依据《评估指标》,于每年3月对上年度各区新申报和复验通过的达标校进行抽查。新申报通过的达标校抽查比例为50%左右,复验通过的达标校抽查比例为6%左右,每年各区的抽查比例将依据抽查结果作相应调整。抽查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对于市级抽查不通过的学校,区教育局督促学校进行整改,次年重新申报。市教育评估院每年将抽查结果提交市教委审定后备案。市教委每年会公布各区抽查的比例和抽查通过的比例,抽查结果将作为相关评估考核的依据。

二、示范校评估

“十四五”期间,由市教委牵头组织,委托市教育评估院开展新一轮示范校评估和命名工作,旨在全市范围内树立一批心理健康教育的新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整体提升本市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水平。本轮示范校评估周期为5年,中期开展1次复验,示范校总数不超过本市中小学校总数的10%

新一轮示范校评估对象为“十三五”期间已通过达标校评估或符合达标校标准的学校。评估程序分为学校自评申报、区级推荐公示和市级评估三个步骤。拟通过示范校评估的候选学校名单,将在市教委网站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委正式命名为“上海市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校”并授牌。具体通知由市教育评估院另行发放。正式命名的示范校在“十四五”期间如因学校履职不力发生学生重大危机事件,则予以撤牌。

 

附件:1.上海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达标校和示范校评估指标(2021年修订版)

2.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达标校和示范校评估指标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