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AA4301005-2023-001             发布日期:2023-02-14字体 [ ]

沪教委学〔2023〕1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方位培养高校毕业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的要求,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和择业观,经研究决定,2023年继续在全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五)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

二、评选比例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研究生、本科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专科(含高职)生按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3%开展评选,不同学历层次的评选比例和人数互不通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单位评选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广泛听取师生意见,自下而上进行推选。

(二)各单位要认真审核、严守纪律,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严格按比例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各单位行文报市教委审核。

(三)各单位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把评优工作作为思想教育和价值引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营造良好校园氛围。

(四)春季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一般在3月底前完成,其他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在5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登陆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官网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申报。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二)各单位报送以下材料:

1.各单位2023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正式公文(附推荐毕业生汇总名单,须注明毕业生的姓名、学历、专业、身份证号码等情况,附件须加盖骑缝章)。

2.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系统中填写,导出下载后盖章,一式2份)。

(三)市教委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优秀毕业生名单,并颁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四)各单位预约办理和领取相关荣誉证书。

(五)对未能正常毕业、有违纪违规行为等情况的被推荐人,一经查实,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市教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回收相应荣誉证书。

 

联系人:杨慧丽、余梦梦, 联系电话:23117069、23116737

技术支持:王保 ,联系电话:15001753004(填写相关信息)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3年2月3日








抄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