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AA4322005-2023-004             发布日期:2023-11-02字体 [ ]

沪教委法〔2023〕47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教育法学交叉学科快速发展,继续推进教育法治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培养造就新一批开展教育法学学术研究和开展教育法治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实务工作的骨干人才,经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24年“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现就做好2024年该项目评选申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介绍与结项要求

“人才培养计划”项目分为学术类项目和实务类项目两大类。

学术类项目主要为开展教育法学这一交叉学科的研究以及相关活动,项目承担人应当根据项目要求认真开展相关研究与专题活动,并形成研究报告、政策建议以及其他必要附件,经验收合格后结项。

实务类项目主要为开展教育法治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相关项目调研以及活动,项目承担人应当根据项目要求认真开展相关调研与专题活动,并形成相关调研报告、政策文件或法律文本及文本说明,经验收合格后结项。

2024年,根据国家及本市开展教育法学学术项目研究以及开展教育法治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个人专业特长,每人可以申报1个学术类项目或者实务类项目,项目一般在当年度内完成。凡当年在CSSCI期刊发表1篇与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研究成果的,且注明本项目资助的,可视为自动通过结项。

二、项目要义与项目任务

申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展一项专题研究。申报的项目应当聚焦教育法学学术领域或者教育法治与现代大学制度实务领域,明确一个主题,并围绕主题开展深入调查与研究,形成调查报告或研究成果。

2.深掘一个领域。鼓励申报者增强问题意识和前沿意识,凝练一个有志于后续一个时期着力探究的教育法治学术领域与科研方向。

3.组织一场专题研讨。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当围绕相应主题,组织举办至少一场主要由教育法治领域相关学者参加的专题研讨会。

三、项目申报者条件

申报“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的人选分别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类项目

1.本市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法学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的在编在岗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从事教育法学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3年以上,已发表相关著作或者论文,具有良好的教育法学研究能力及发展潜力,教育法学教学或研究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二)实务类项目

1.本市高等学校中教育法学或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工作相关部门在编在岗人员;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从事教育法学或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相关实务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现代教育和学校治理研究能力及实务工作经验,工作业绩比较突出。

各高校报送项目人选时,应当广泛推荐,择优选拔,集中报送。截至2023年底,已获本项目支持满三年的,不再申报。

四、项目评审

市教委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首轮筛选采用书面评审方式,对入围候选人采用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需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不参加答辩者将视为自动弃权。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五、相关要求

市教委将对入选“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给予相应支持和工作指导。项目经费通过市级统筹引导项目下达至各相关高校。各相关高校要切实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做好对入选人员的支持保障工作。2024年度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将不再支持下一年度项目研究。

“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可从“上海教育”网站“教育法治”栏目(http://edu.sh.gov.cn/xxgk2_zdgz_jyfz/index.html)下载。请各有关高校于2023年11月15日前,将项目申请书一式7份报送至市教委,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陈志新,联系电话:23116777

联系地址:大沽路100号3318室(邮编:200003)

电子邮箱:zcfg@shec.edu.cn

 

附件:“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3年10月30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