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静安区政府开展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地督导的函

索取号:AA4314002-2023-009             发布日期:2023-09-18字体 [ ]

沪府教督办〔2023〕23号

 

静安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对区政府开展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2021-2025年)的实施意见》(沪府教督〔2022〕2号),经研究,定于2023年10月10日至13日对你区开展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地督导。届时,督导组将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学校、查阅资料、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实施督导。

请你区根据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在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做好接受综合督政的各项准备工作。请于2023年9月20日前,完成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自查报告,书面盖章后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大沽路100号3405室),并完成评价要点、相关数据及佐证材料的网上填报工作。

联系人:顾晴娜,联系电话:23116794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抄送:静安区教育局,静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