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取号:AA4306004-2021-005             发布日期:2021-09-09字体 [ ]

沪学位〔2021〕6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保证本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研究制定《上海市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8月24日



上海市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保证本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20〕25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学位授权点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以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学科条件保障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相统一。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专项合格评估和周期性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单位应遵照其相关要求实施;周期性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组织,各单位应遵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条 周期性合格评估每6年进行一轮次。本轮评估周期为2020年至2025年。2013年以前(含2013年)获得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以及2013-2015年获得授权且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均应当接受本轮合格评估。

第六条 周期性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学位授予单位在本轮评估的第1年即2020年底前确认参评学位授权点,确认名单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并于第5年即2024年底前完成自我评估;学位授权点未确认参评或未开展自我评估的情形将作为确定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第6年即2025年组织实施博士学位授权点抽评;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在第6年即2025年组织实施硕士学位授权点抽评。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基本条件为启动当期评估即2020年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练特色。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将自我评估与自主开展或参加的相关学科领域具有公信力的国际评估、教育质量认证等相结合。

第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基本程序

(一)根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工作通知》附件1)、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指南(《工作通知》附件2),结合本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实际,制定自我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自我评估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评估方式、评估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流程等。评估工作方案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学位授权点进行自我评估,应建立有学校特色的自我合格评估指标体系,对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进行评价。评估标准应体现本单位的办学水平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三)编制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工作通知》附件3)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是自我评估的重要环节之一,贯穿自我评估全过程。报告撰写主要突出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总体情况,制度建设完善和执行情况。报告经脱密处理后,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并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组织校内外专家通过查阅资料、现场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位授权点开展评议,提出诊断式意见。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中,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提出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作出自我评估结果所依据的标准和要求不得低于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对自我评估“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一般应在自评阶段结束前完成自主整改,整改后达到合格的按“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达不到合格的按“不合格”上报自我评估结果。根据各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形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工作通知》附件4)。

(六)加强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的日常管理和监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数据标准,每年3月底前采集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底的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并报送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第3年即2022年和第6年即2025年的3月底前,同时将参评学位授权点截至上一年底的基本状态信息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七)本轮评估第6年即2025年3月底前,应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工作通知》附件5)、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上传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指定的信息平台。

(八)其他自我评估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由学位授予单位归档保存,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取。

第九条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抽评硕士学位授权点基本程序

(一)在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范围内,按以下要求确定抽评学位授权点:

1.抽评学位授权点应当覆盖本市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2.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被抽评比例不低于被抽评范围的30%,现有学位授权点数量较少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视具体情况确定抽评比例;

3.评估周期内有以下情形的,应加大抽评比例:

(1)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

(2)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

4.评估周期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

5.对2014-2019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认定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以及认为应予以重点督导的其他情形,将予以重点关注和督导。

(二)依托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以及专门设立的评议专家组(以下统称专家组)等,对抽评学位授权点组织专家评议。每个专家组的人数应为奇数,可根据评估范围内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具体情况,增加同行专家参与评估。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三)抽评应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见《工作通知》附件1),主要从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和人才培养两方面进行评价,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专家组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基本标准和要求,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并通知受评单位。抽评的基本标准和要求不低于周期性合格评估基本条件。

(四)专家评议的材料主要有《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近5年研究生培养方案、自评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专家组认为必要的其他评估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可从学位授予单位直接调取。

(五)专家组应根据本细则制定议事规则。专家评议以通讯评议方式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采用会议评议方式开展。每位抽评专家审议抽评材料,对照本组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标准,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议意见,以及具体问题和改进建议。专家组应汇总每位专家意见,按照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形成对每个学位授权点的评议结果。全体专家的1/2以上(不含1/2)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其他情形为“合格”。

(六)上海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将学位授权点评议的相关情况、评议结果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具体改进建议向受评单位反馈,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和处理受评单位的异议。

(七)学位授予单位如对具体学位授权点评议结果存有异议,可向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门小组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并形成考察报告。

(八)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和专门小组的考察报告,审议形成硕士学位授权点的抽评意见和处理建议,编制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和提出处理建议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并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授权点抽评按照其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对于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授予学位。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在规定时间内暂停招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博士学位授权点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复评;硕士学位授权点接受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复评。复评合格的,恢复招生;达不到合格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学位授权。根据抽评结果作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周期性合格评估自我评估阶段,根据自我评估情况,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状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在抽评阶段申请撤销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三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是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测“双一流”建设、地方高水平大学及学科建设项目以及上海高校分类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按照要求建设本市学位授权点信息管理系统,为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以及编制《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提供支撑服务,同时用于加强对学位授权点质量监控,提升研究生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上海市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本市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单位落实好质量保障主体责任,切实发挥自评工作的自我诊断功能。通过组织调研、查阅材料等方式,对学位授予单位自评情况予以监督,避免抽评前突击开展自评、自评流于形式等违背办法精神的情况。科研院所、非市属单位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也纳入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被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和廉洁规定,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纪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