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学前教育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0-09-08 字体 [ ]

9月7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在适用范围和性质制度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3周岁到入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对幼儿园的规划与举办,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财政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或者支持举办营利性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不得转制为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上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者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在保育与教育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3类禁止行为。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幼儿园教师资质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话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幼儿园任教。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
  此外,在从业禁止方面,征求意见稿专门明确,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并提出了6类不得聘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