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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类居留证件

创建时间:2017-06-16

一、办事的条件: 持X1签证入境在本市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二、办事的手续: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及复印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4、提交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6个月内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者免交); 5、提交学校申请函和录取、入学证明原件; 6、提交《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201表)(国际学校出具《上海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年度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学生名册); 7、办理学习类居留证件加注,还需提交与加注事项相符的相关证明材料: (1)校外实习的外国留学生须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加注“实习” ①提交所在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②实习单位的证明函件。 (2)在“双自”区内或“双创”示范基地内单位从事兼职创业活动的外国留学生须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加注“创业”: ①提交所在高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②提交“双自”区或“双创”示范基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实施兼职创业的证明函件或兼职创业单位属于其辖区内企业的证明材料; ③提交兼职创业单位申请函,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不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内资企业免交),并提交复印件(已备案的单位免交)。 8、16周岁以下的学生还须提交上海市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1、首次申请(16-60周岁)须亲自办理; 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学校或亲属代办,也可以登陆出入境电子政务平台(http://crj.police.sh.cn)预约申请;原居留证件期限届满,但在3个月之内续办的,可免交第4项。 2、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3、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市局、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1、市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 受理时间:周一~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周六仅受理证件 2、自贸区、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 地址及受理时间: 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电话)及时间》 四、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详见(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非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3]392号)。 六、咨询电话:28951900 七、监督电话:68547109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二○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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