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更好的做好本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促进教育公平,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秩序,特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城区学校安置细则,安置秩序如下:
1.本市户籍:户籍与房产证权利人相一致
2.本市户籍:户籍与房产证权利人不一致,直系房产
3.本市户籍:户籍与房产证权利人不一致,直系户籍
4.非本市户籍:积分达标(120分)且城区内有直系房产
5.本市户籍:户籍与户主非直系,房产为非直系
6.非本市户籍:积分达标(120分)但城区内无房产
7.非本市户籍:城区内有房产但积分不达120分
8.非本市户籍:符合上海市入学条件,无房产且积分不达120分
以上几类情况都要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入学信息登记人数的实际情况予以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