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
沪教委外〔2003〕5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1999年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来,上海14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获得了资格认定。3年来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管理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我市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合作,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当前、有些合法自费留学中介机构转借资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编造假材料等违法违规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上的非法留学中介活动依然存在,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使中介服务行业的声誉蒙受了阴影,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巩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成果,促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作为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重视和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管工作,净化市场环境,逐步建立以培养人才为导向,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健康有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为建立和完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的长效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由市教委统一协调,严格审核境外教育机构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以及对留学项目的监管;由上海市公安局查处、打击留学中介活动中触犯刑法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留学中介经营活动的查处力度。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严格把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的准入关。留学中介机构必须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中含有“留学中介服务”内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规定交存备用金。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活动。对各类非法从事留学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应加大查处力度。
三、本市各留学中介机构需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当前,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要重点整顿机构内转借资质的问题,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挂靠等形式委托其他无资质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留学中介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为完成高级中等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本市公民;留学中介机构必须在法定场所和服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营业执照;必须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名称对外签约,实行统一的行政、人事、财务管理和推行留学中介合同示范文本;举办国际教育展和教学活动(如出国前培训)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留学中介机构在上述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各留学中介机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应立即自觉整改。
四、加强对留学中介机构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和宣传资料的监管。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前要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定留学中介机构与境外高等学校、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留学中介机构要加强对机构内各部门发放的招生简章等业务宣传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禁止以虚假内容欺骗消费者,当事人有权要求将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作为留学中介合同的附件。
五、加快筹建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筹建上海市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促进留学中介市场的需要,是政府职能转换的需要。行业通过完善行业公约,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内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保证行业的整体竞争水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今年10月对本市非法留学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取缔整治,并根据以上要求对本市留学中介机构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对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在此基础上,拟于明年上半年适当时候采取互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留学 机构 规则 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9月24日印发
(共印35份)